28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目予以評分,其中工作項目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幾?
(A)15
(B)20
(C)30
(D)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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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8), C(67), D(489), E(0) #1090044

詳解 (共 3 筆)

#1292102
現行條文(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 3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
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
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
銓敘部備查。

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3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
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各
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
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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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120
舊題選項「假的」,現今法條已在104年12月30日修正→這是「真的」。記錯業障重啊!
故已先將題目選項配合新法修改。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 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 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 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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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544

有疑問。現行法條為65%。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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