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市議會議員張三於選舉議長時,故意將選票圈選的內容出示於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祕密罪,因為張三是公務員
(B)張三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祕密罪,因為選舉應以無記名之方式為之
(C)張三不構成犯罪,因為張三不是公務員
(D)張三不構成犯罪,因為其圈選內容非屬公務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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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949), C(273), D(2318), E(0) #2791780
統計: A(295), B(949), C(273), D(2318), E(0) #2791780
詳解 (共 10 筆)
#5201000
後來查了一下發現非常特別。議員選議長這個選舉不是公務秘密。
只有憲法上規定的那些,公民直選,總統副總統、縣市首長、立法委員、議員等,才屬於公務秘密。
所以要看清楚是誰、選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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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556
來源:司法院
最高法院9月1日召開第14次刑事庭會議,就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之「亮票行為」作成決議。決議內容略以:
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係列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而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下稱公務秘密)而言。且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其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係議員依規定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自由行使其投票權所形成之秘密,並非國家基於政務或事務所形成之秘密。議員投票圈選之內容僅涉及個人政治意向及理念,屬於議員自由行使其投票權之內涵,自非屬上開公務秘密。議員於選舉正、副議長時以公開揭露之方式出示於他人(亮票行為),自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
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2項、第91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2項、第105條,及公民投票法第22條第2項、第49條,對於投票人之「亮票行為」,雖有處罰規定,但刑法及其他現行法令,對於議員選舉正、副議長之「亮票行為」,均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本於「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自不得任意將議員投票選舉正、副議長時,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擴張解釋屬上開公務秘密。
另憲法第129條及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無記名投票」之目的,係在維護選舉程序之公正與結果之正確性,其作用在於保護投票人行使投票權之自由,賦予投票人秘密投票之保障,並非課以其對於投票圈選內容保密之義務。若投票權人於投票時自願將其所圈選之內容以公開揭露之方式出示於他人,應屬其自願放棄秘密投票自由之行為,除刑法有特別處罰之規定外,不能將此視為「洩密行為」而加以處罰。
議員應對選民及所屬政黨負責,故其於選舉正、副議長時有故意「亮票行為」是否適當,雖有爭議,然在未有刑法明文規範之前,宜由議會內部紀律加以處理,司法權不應介入。
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係列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而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下稱公務秘密)而言。且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其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係議員依規定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自由行使其投票權所形成之秘密,並非國家基於政務或事務所形成之秘密。議員投票圈選之內容僅涉及個人政治意向及理念,屬於議員自由行使其投票權之內涵,自非屬上開公務秘密。議員於選舉正、副議長時以公開揭露之方式出示於他人(亮票行為),自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
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2項、第91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2項、第105條,及公民投票法第22條第2項、第49條,對於投票人之「亮票行為」,雖有處罰規定,但刑法及其他現行法令,對於議員選舉正、副議長之「亮票行為」,均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本於「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自不得任意將議員投票選舉正、副議長時,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擴張解釋屬上開公務秘密。
另憲法第129條及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無記名投票」之目的,係在維護選舉程序之公正與結果之正確性,其作用在於保護投票人行使投票權之自由,賦予投票人秘密投票之保障,並非課以其對於投票圈選內容保密之義務。若投票權人於投票時自願將其所圈選之內容以公開揭露之方式出示於他人,應屬其自願放棄秘密投票自由之行為,除刑法有特別處罰之規定外,不能將此視為「洩密行為」而加以處罰。
議員應對選民及所屬政黨負責,故其於選舉正、副議長時有故意「亮票行為」是否適當,雖有爭議,然在未有刑法明文規範之前,宜由議會內部紀律加以處理,司法權不應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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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328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議長選舉本來就是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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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870
地方制度法 第4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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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5619
白話文:因為本來就是記名投票,不算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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