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依勞工保險條例之
規定,如何處理?
(A)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不得追還,但應對投保單位加以裁罰
(B)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不得追還,但應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C)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D)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限定投保單位於一定期間內不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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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5), B(962), C(6957), D(2136), E(0) #1328621
統計: A(2155), B(962), C(6957), D(2136), E(0) #1328621
詳解 (共 7 筆)
#1393597
| 第二十四條 |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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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還錢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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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用追還,那就會很多人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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