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69 號,關於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與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乃屬憲法第 129 條所規範之各項選舉
(B)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定縣設縣議會,除指縣議會之設立,尚得包括與縣議會組織及其運 作有關之重要事項
(C)縣議會置議長及副議長以及其選舉及罷免之投票方式,中央自得以法律規範之
(D)縣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究應採記名或無記名投票方式,屬立法政策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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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86), C(182), D(231), E(0) #3017506
統計: A(216), B(86), C(182), D(231), E(0) #3017506
詳解 (共 4 筆)
#5666299
釋字第769號:
理由書: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定「縣設縣議會」,解釋上並非僅指縣議會之設立,尚得包括與縣議會組織及其運作有關之重要事項。縣議會置議長及副議長以及其選舉及罷免之投票方式,因攸關縣議員行使投票之法定職權,以選舉產生對外代表該地方立法機關,對內綜理及主持議會立法事務之適當人選,或以罷免使其喪失
資格,屬與縣議會組織及其運作有關之重要事項,是中央自得以法律規範之。就此憲法授權事項之立法,涉及地方制度之政策形成,本院應予尊重,原則上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
資格,屬與縣議會組織及其運作有關之重要事項,是中央自得以法律規範之。就此憲法授權事項之立法,涉及地方制度之政策形成,本院應予尊重,原則上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
按縣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究應採記名或無記名投票方式,因各有其利弊,尚屬立法政策之選擇。
憲法第 129 條明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查憲法本文及其增修條文均無明定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事項,是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 129 條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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