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首長認為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之情事者,得逕送懲戒法 院審理
(B)公務員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第 24 條移送懲戒,在判決確定或懲戒處分生效前,不得資遣或申 請退休、退伍
(C)因懲戒法庭第二審為法律審,故其所為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不得抗告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公務員懲戒法 (A)第 24 條 各...
未解鎖
(A)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