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村(里)長屬於地方公職人員
(B)直轄市公職人員之選舉,屬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委辦直轄市政府之事項
(C)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之候選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且於該直轄市繼 續居住 4 個月以上之年滿 23 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
(D)直轄市議會之議長,由直轄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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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0), B(150), C(246), D(40), E(0) #268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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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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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859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第 6 條
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

§44

議會組織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議長、副議長各一人

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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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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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152
(c) 直轄市原住民區區長 23歲 2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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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7605
§24 I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31 IV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其選舉區者,不影響其候選人資格,並仍應在原戶籍地之投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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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6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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