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欲下手行竊,已對A宅觀察數日,卻因為無法抓準A宅的起居作息,而遲遲無法下手行竊。已經金盆洗 手的乙從旁得知此事,遂告知甲相關資訊,甲因而順利行竊得手。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成立竊盜罪之幫助犯
(B)乙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C)乙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
(D)乙成立竊盜罪之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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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6), B(151), C(63), D(36), E(0) #3664066
統計: A(1076), B(151), C(63), D(36), E(0) #3664066
詳解 (共 6 筆)
#7028787
甲欲下手行竊,已對A宅觀察數日,卻因為無法抓準A宅的起居作息,而遲遲無法下手行竊。已經金盆洗 手的乙從旁得知此事,遂告知甲相關資訊,甲因而順利行竊得手。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成立竊盜罪之幫助犯✔️
- 幫助犯是指「以物理或心理的方式協助正犯實行犯罪」的人,其行為使正犯的犯罪更為容易或順利。
- 乙提供A宅起居作息資訊,屬於提供實行犯罪的便利條件(物理幫助的一種,或稱事前幫助),使甲能順利行竊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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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例如不知情的人或無責任能力的人)來實行犯罪」的人。
- 本案中,甲是具備犯罪決意並親自實行竊盜的行為人,並非乙的犯罪工具。因此,乙不成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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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
- 教唆犯是「引起他人犯罪決意」的人。
- 本案中甲本來就有行竊的犯意,乙並未引起甲的犯意。因此,乙不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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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成立竊盜罪之不作為犯❌
- 不作為犯是指「應為而不為」而造成犯罪結果的人。
- 乙的行為是主動提供資訊的作為,且其角色是協助者,與不作為犯的類型無關。因此,乙不成立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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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幫助犯及其處罰
1.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2.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A:乙提供關鍵資訊使甲行竊成功,已構成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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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
利用他人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來實現自己的犯罪。作為媒介之人多為被脅迫或無責任能力人。
(來源:法律百科)
B:乙並無實際參與犯罪行為,且該犯罪行為屬於甲出於己意犯之,並非受乙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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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教唆犯及其處罰
1.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2.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C:引起他人犯意才構成教唆犯。甲本身就有犯意,非乙唆使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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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0: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D:無法以不作為的方式(即什麼都不做)完成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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