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授予 17 歲的乙代理權,由乙代理甲向丙採購電纜貨物一批,乙遂以甲之名義與丙簽訂買賣契約,此契 約之法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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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7), B(156), C(153), D(52), E(0) #3664072
統計: A(787), B(156), C(153), D(52), E(0) #3664072
詳解 (共 5 筆)
#7029332
甲授予 17 歲的乙代理權,由乙代理甲向丙採購電纜貨物一批,乙遂以甲之名義與丙簽訂買賣契約,此契約之法律效力為何?
(A)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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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3 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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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4 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即使代理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本題的 17 歲乙),只要他是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的名義(甲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代理行為對本人(甲)而言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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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題中,甲授予乙代理權,乙在代理權限內以甲的名義與丙簽訂買賣契約。儘管乙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此代理行為對本人甲仍然是有效的,因此買賣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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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條 1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2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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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4 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
(B) 無效❌
無任何導致契約無效之法定事由(如內容違法、當事人無行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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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效力未定❌
適用於無權代理(民法第170條)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為法律行為而未得允許之情形(民法第77、79條),但本題是「代理他人」,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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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得撤銷❌
不適用。契約當事人為甲與丙,無意思表示錯誤、詐欺、脅迫等撤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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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144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代理之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而非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本身並無任何利益或不利益可言,故為中性行為,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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