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非屬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範圍?
(A)犯罪嫌疑人與律師之談話
(B)人民所發電子郵件之內容
(C)在電視談話節目中觀眾打電話給主持人表達之意見
(D)受刑人在獄中寄給家人的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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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13), C(1098), D(176), E(0) #3664042
統計: A(86), B(13), C(1098), D(176), E(0) #3664042
詳解 (共 6 筆)
#7343396
(A) 犯罪嫌疑人與律師之談話:屬於保障範圍
法律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與律師之間的「秘匿特權」。如果這類談話不能保持秘密,將會嚴重破壞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與防禦權。
(B) 人民所發電子郵件之內容:屬於保障範圍
電子郵件與傳統書信一樣,屬於現代人的通訊方式。除非有法律授權(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否則國家不得隨意開啟或窺視。
(C) 在電視談話節目中觀眾打電話給主持人表達之意見:非屬保障範圍(正確答案)
當觀眾打電話到「電視公開節目」現場(Call-in),其本意就是要在媒體上公開發表言論給大眾聽,此時該通訊已失去了「秘密性」與「隱私期待」,因此不屬於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而是涉及言論自由。
(D) 受刑人在獄中寄給家人的書信:屬於保障範圍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756 號解釋,受刑人雖然身處監獄,但仍享有憲法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監獄長官僅能基於監獄紀律及安全等目的,進行必要的長官檢查(監看而非隨意扣押或閱讀),但其「秘密通訊」的基本權利地位依然存在。
當觀眾打電話到「電視公開節目」現場(Call-in),其本意就是要在媒體上公開發表言論給大眾聽,此時該通訊已失去了「秘密性」與「隱私期待」,因此不屬於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而是涉及言論自由。
(D) 受刑人在獄中寄給家人的書信:屬於保障範圍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756 號解釋,受刑人雖然身處監獄,但仍享有憲法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監獄長官僅能基於監獄紀律及安全等目的,進行必要的長官檢查(監看而非隨意扣押或閱讀),但其「秘密通訊」的基本權利地位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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