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民法第 838 條之 1 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 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此概念稱為:
(A)推定地上權
(B)區分地上權
(C)法定地上權
(D)法定拍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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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132), C(502), D(54), E(0) #3664071
統計: A(242), B(132), C(502), D(54), E(0) #3664071
詳解 (共 5 筆)
#7029260
民法第 838 條之 1 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 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此概念稱為:
(A) 推定地上權❌
「推定」是可以提出反證推翻的,但本條文用「視為」,是不能推翻的擬制效果,所以不是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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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區分地上權❌
民法第841條之1規定的區分地上權,是指在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的地上權(例如只設定地下或地上某層空間)。這與本題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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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41-1 條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
(C) 法定地上權✔️
法定地上權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而成立的地上權,無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民法第838條之1就是在土地與建築物因拍賣而歸屬不同所有人時,為了維持建築物的使用權而直接推定成立地上權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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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38-1 條 1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2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
(D) 法定拍賣權❌
沒有這個法律概念。拍賣是執行程序,不是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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