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何者定之?
(A)行政院
(B)立法院
(C)內政部
(D)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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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31), C(2350), D(227), E(0) #313092
統計: A(70), B(31), C(2350), D(227), E(0) #313092
詳解 (共 2 筆)
#4620205
第 15 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
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
,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陳漢老師速記15條:燒殺擄掠淫.強搶偷騙嚇,一槍二毒三幫派。
你不匯,我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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