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八條,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 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 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幾年內註銷或銷 毀之?
(A)2
(B)3
(C)4
(D)5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98), B(93), C(5), D(1913), E(0) #313096
統計: A(498), B(93), C(5), D(1913), E(0) #313096
詳解 (共 3 筆)
#1493769
|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
42
0
#4620251
第 18 條(一般資料5年)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
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補充:
第 10 條(監視器1年)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
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
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2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