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許受臨檢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性質及相關作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性質為行政處分。
(B)性質為事實行為。
(C)異議人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D)認異議有理由者,由分局長應即停止臨檢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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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3), B(546), C(32), D(38), E(0) #34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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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444
 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行政處分,係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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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9005
釋字第535號解釋:
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包括賠償損害)之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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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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