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有關警械使用事件補償事項之協議成立與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協議不成立,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B)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於協議成立之翌日起五日內送達請求權人,並作成送達證書。
(C)協議成立後,因協議書所生之爭議,請求權人須先經訴願程序提起救濟。
(D)對協議不成立,由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逕行核定補償金額者,請求權人無須先經訴願程序,得逕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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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7), B(541), C(248), D(278), E(0) #3410723
統計: A(777), B(541), C(248), D(278), E(0) #3410723
詳解 (共 10 筆)
#6336417
第 16 條
協議不成立,或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二個月未成立協議,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逕行核定補償金額,並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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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041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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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第一項: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
理人及參加協議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參加協
議機關之印信
第一項: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
理人及參加協議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參加協
議機關之印信
第二項:前項協議書,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於協議成立之翌日起十日內送達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應參加協議機關,並作成送達證書。(B)
因第一項協議書所生之爭議,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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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協議不成立,或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二個月未成立協議,受理補償請求之
機關應逕行核定補償金額,並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A)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請
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
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參加協議機關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協議之處所。
六、協議不成立之事由。
七、逕行核定補償機關及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八、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等其他重要事項。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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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8183
簡單來說
有協議,但不服 = 無須訴願,直接行政訴訟
協議未完成or不服逕行核定的金額 = 訴願+行政訴訟
協議完成後,翌日起十日內要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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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5077
有關警械補償協議成立與不成立後續救濟如下 :
(15條)協議成立 ➡️ 協議書所生之爭議,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免訴願)
(17條)協議不成立 ➡️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補充: 協議不成立,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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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9008
第 13 條
1 數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時,得協議由一機關為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
2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為協議時,應以書面通知負補償責任機關參加協議。
3 補償金額,由應負補償責任之數機關依第6條規定協議定之。
1 數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時,得協議由一機關為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
2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為協議時,應以書面通知負補償責任機關參加協議。
3 補償金額,由應負補償責任之數機關依第6條規定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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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1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參加協議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參加協議機關之印信: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參加協議機關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協議之處所。
六、補償機關及金額。
七、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八、年、月、日。
2 前項協議書,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於協議成立之翌日起10日內送達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應參加協議機關,並作成送達證書。
3 因第1項協議書所生之爭議,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參加協議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參加協議機關之印信: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參加協議機關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協議之處所。
六、補償機關及金額。
七、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八、年、月、日。
2 前項協議書,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於協議成立之翌日起10日內送達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應參加協議機關,並作成送達證書。
3 因第1項協議書所生之爭議,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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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協議不成立,或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2個月未成立協議,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逕行核定補償金額,並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協議不成立,或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2個月未成立協議,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逕行核定補償金額,並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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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請求權人不服第10條、第11條及前條之處分,或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2個月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請求權人不服第10條、第11條及前條之處分,或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2個月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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