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教育基本法的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其成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A)教育局局長
(B)家長代 表
(C)社區代表
(D)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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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 B(21), C(288), D(2780), E(0) #94829

詳解 (共 4 筆)

#858076

教育審議委員會&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都不需要學生!

 

教育審議委員會: 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

學生申訴評委會: 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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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659

【教基法10】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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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2237
教育基本法: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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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第十條 直轄市及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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