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教保人員直接用手將坐在地板的幼兒單手強力拉起,導致幼兒手肘脫臼,幼兒園家長控 告教保人員照顧疏失導致幼兒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幼兒園家長需要先對幼兒園提出異議,若家長對於幼兒園的回覆不滿意時,才能提出 申訴
(B) 申訴的期間從家長收到幼兒園回覆之後的半年內都可以提出申請
(C) 如果家長不願意姓名曝光、影響子女就學權益,可以採取匿名申訴
(D) 教育局(處)調查期間不公開,幼兒園的說明書不需要提供給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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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1), B(597), C(703), D(43), E(0) #2939625
統計: A(1871), B(597), C(703), D(43), E(0) #2939625
詳解 (共 8 筆)
#5740981
第 40 條
1.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異議,不服教保服務機構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評議前項申訴事件,應召開申訴評議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保服務機構行政人員代表及法律、教育、兒童福利、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其中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及評議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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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4660
(C)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及與幼兒之關係。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三、被申訴之教保服務機構。
四、幼兒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五、申訴之事實、理由及相關佐證資料。
六、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提出異議之年月日。
七、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措施。
八、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
九、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前項第二款所定代理人應出具申訴人之委託書。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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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5707
(B) 申訴的期間從家長收到幼兒園回覆之後的半年內都可以提出申請--->半年太晚了很多事情難以調查 30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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