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的必要記載事項?
(A)訴訟標的
(B)當事人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因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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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146), C(1111), D(8068), E(0) #1089995

詳解 (共 10 筆)

#1269038

民事訴訟法第244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B)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A)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C)

訴狀內(D)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即非必要)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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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1103

3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的起訴狀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A)當事人 
(B)訴訟標的 
(C)證據方法 
(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47
0
#2553736

30 下列何者,非原告於通常訴訟程序之起訴狀中應記載之事項? 

(A)訴訟標的 

(B)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C)請求權之個別構成要件事實 

(D)當事人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行政#26626

答案:C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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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222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B)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A)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C)。 訴狀內宜(D)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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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354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原告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原則上應明確特定,且 不得附條件,惟有下列例外: A.損害賠償之訴起訴時,得僅先表明請求之最低金額: a. 於請求金額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 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 得為補充(民訴§244Ⅳ)。此時原告自不得再主張係一部請求,而就其餘部分 另行起訴。 b. 立法目的:損害賠償之訴舉證不易,其損害之具體數額甚難預為估算,常須經 專業鑑定以及法院之斟酌裁量始能定其數額。如強令原告於起訴之初即應具體 正確表明請求之金額,嫌其過苛。 B.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在原告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 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245)。 C.預備合併之訴之聲明:所謂「預備合併」,係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預料其提起 之訴訟有受敗訴之虞,於起訴時合併提起或於訴訟中追加不能併存之訴訟。故原 告提起預備合併須有二個聲明,一為先位聲明,一為後位聲明;於訴訟審理上, 先位聲明與後位聲明間具有附條件之關係,即如法院審理後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 則後位聲明之解除條件成就,法院無須審理後位聲明。但如法院審理後認為先位 聲明無理由,則後位聲明之停止條件成就,法院應就後位聲明審理並下裁判。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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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359
23關於民事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支付價金之情形,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B)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返還借款之情形,原告不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C)多數共同利益之社員選定其公益社團法人進行非金錢損害賠償訴訟,原告於起訴時可於聲明中僅表明請求 給付之總額 (D)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告於第二審須經被告之同意始得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擴張。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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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9373
通常訴訟的三要素:1當事人2訴訟標的3訴...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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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3617

請問「因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是什麼意思?可以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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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607

(C)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是什麼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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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640
29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的必要記載事...
(共 3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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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67812
未解鎖
法規名稱: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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