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目前民事訴訟實務上,起訴有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非以裁定駁回起訴?
(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B)原告當事人不適格
(C)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D)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統計: A(425), B(4456), C(843), D(2810), E(0) #1089996
詳解 (共 10 筆)
(B)原告當事人不適格
(C)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D)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當事人適格,是特定案件可以作為當事人的資格。
比如說:小美欠小華五百萬元,小華因為愛著小美,一直不願意告小美,小華的爸爸王大明看不慣,以「王大明」為原告向小美要求五百萬元,此時民事法院會認為當事人不適格。
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判決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A)(C)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D)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衣服破了可以補,所以是 裁定。就是說可以讓你補。這件事補一補再來。
就是說 這程序和事情要跑的話,當事人的能力(權利、義務)的條件不足
能力夠了,條件補滿了 再來談。
判決就是,判:一刀二切一半。 不用補了,這件事不讓你提了。 一事不再理,無理由,以後別給我提。就是 關係 理由一刀二斷,說明判定這事和你沒關係、沒理由。
當事人不適格(小四情婦告小五情婦通姦=>和通姦無關係,無理由)、無理由=>判決,你再提的話可能會抓去關
不適格 依字面看, 應該是指當事人適合 原告 和 被告的 資格==>連當告訴人的資格 和 被告資格都沒有或完全沒有法定理由,無法定理由。當然是判決、不準再提。
裁定駁回 ===>可以當原告和被告的當事人和有法定的理由,但條件不足。例如 沒法定代理人同意、程序不對、證據不足不受理、…等
| 第 249 條 |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 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