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候選人的敘述何者錯誤?
(A)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B)經政黨推薦的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政黨可以在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的撤回推薦書,向原登記的選舉委員會撤回推薦
(C)登記為地方性公職候選人,無須繳納保證金
(D)地方公職候選人主要是採個人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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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36), C(1263), D(45), E(0) #189482

詳解 (共 2 筆)

#485981

1.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

2.經政黨推薦的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政黨可以在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的撤回推薦書,向原登記的選舉委員會撤回推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 
3.登記為地方性公職候選人,無須繳納保證金
=>也許敘述不完整,須繳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但村、里長候選人免予繳納。
 
4.地方公職候選人主要是採個人登記制
 

46
6
#498158
A&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1條
C:32條

18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30005
未解鎖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共 2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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