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候選人的敘述何者錯誤?


(A)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B)經政黨推薦的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政黨可以在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的撤回推薦書,向原登記的選舉委員會撤回推薦


(C)登記為地方性公職候選人,無須繳納保證金


(D)地方公職候選人主要是採個人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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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6), C(459), D(7), E(0) #247901

詳解 (共 2 筆)

#49002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1條(A選項) (B選項)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經政黨推薦之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推薦書,向原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撤回推薦,逾期不予受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2條(C選項)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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