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
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
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前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幾年內,
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6), B(76), C(29), D(190), E(0) #1266984
統計: A(336), B(76), C(29), D(190), E(0) #1266984
詳解 (共 3 筆)
#1453956
| 第 35 條 |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 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 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 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 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 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不適用之。 |
10
0
#1359242
第35條第3項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