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 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多少的罰鍰,且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500 元,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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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6), B(77), C(83), D(4), E(0) #126698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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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 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 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 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 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 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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