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多少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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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21), C(121), D(11), E(0) #30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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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922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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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 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 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營業稅法 用銀元
銀元:新台幣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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