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下列有關扣抵或扣減之規定何者正確?
(A)「違章補開」者只能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
(B)「違章補開」者只能作為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
(C)「違章補開」者可以作為扣抵銷項稅額與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
(D)「違章補開」者不能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但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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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8), C(46), D(926), E(0) #304319

詳解 (共 2 筆)

#457598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 違章補開 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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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673
補充: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營業人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應補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載明「違章補開」字樣,由主管稽徵機關執存核辦。
前項漏開、短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如經買受人檢舉查獲者,其補開之統一發票,得交付買受人,並毋須在備註欄書明「違章補開」字樣,另由該營業人切結承認其違章事實。


故顧客在檢舉營業人漏開(也就是未開)、短開(也就是發票金額短少),並經查獲者,只能獲得營業人補開之統一發票,並無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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