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不是所得稅法第61條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所規定,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之項目?
(A)營業權
(B)土地
(C)森林
(D)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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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45), C(72), D(94), E(0) #304315
統計: A(42), B(345), C(72), D(94), E(0) #304315
詳解 (共 4 筆)
#744436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
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
十五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
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
固定資產:指所得稅法第五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包括建築物、裝修
附屬設備及船舶、機械、工具、器具等項,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所列之細目。
遞耗資產:指所得稅法第五十九條所稱之遞耗資產,包括礦藏
、森林
、樹、油井等天然資源。
無形資產:指所得稅法第六十條所稱之無形資產,包括營業權、商標
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項目。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之範圍,限於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
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與無形資產三類。
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應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
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租用其他事業或個人之資產或已出售而尚未交付之資產,不論其資產本身
或增添部分,均不得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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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547
土地有公告地價,每三年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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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483
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5 條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之範圍,限於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與無形資產三類。
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應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租用其他事業或個人之資產或已出售而尚未交付之資產,不論其資產本身或增添部分,均不得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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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728
依所得稅法 土地不能辦理重估但實務上是可以(重估增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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