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並應由下列何者先行負舉證責任?
(A)行政機關
(B)司法機關
(C)處罰相對人
(D)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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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64), B(244), C(897), D(154), E(0) #2398290
統計: A(6364), B(244), C(897), D(154), E(0) #2398290
詳解 (共 2 筆)
#4168189
參考行政罰法第七條立法理由
| 理由 | 一、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第一項明定不予處罰。 二、現行法律規定或實務上常有以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作為處罰對象者,為明其故意、過失責任,爰於第二項規定以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三、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欲加以處罰時,應由國家負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之舉證責任,方為保障人權之進步立法。 四、參考刑法第十二條、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條、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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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358
由裁處機關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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