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某縣議會為維護該縣環境保護之需要,議決該縣工廠排放廢氣量之上限規定,牴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
應由那一個機關函告無效?
(A)行政院
(B)內政部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司法院
統計: A(116), B(198), C(1326), D(34), E(0) #381233
詳解 (共 6 筆)
Q:請問老師地方制度法第30條 第43條 第75條是位階與效力的規範,三條的規定都好像,要如何區辨?
A:地制法第30條的重點為:明訂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制訂、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與中央法規的位階與效力。
地制法第43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得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事項不一定是自治條例,包含了政策或是方案等,而且本條規範的對象是地方立法機關。
地制法第75條的重點為:明訂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不的抵觸憲法及中央法規。本條指的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內容,規範的對象是地方行政機關。
故以上三條各有其規範的重點和對象,並無混淆之處。(許立一老師答覆,98.3.12)
資料來源:http://www.nou.edu.tw/~dpa/learning972-1.htm
法條是不是應該是地方制度法第30條呢?
,因為縣牴觸法律,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函告無效~
某縣議會為維護該縣環境保護之需要,議決該縣工廠排放廢氣量之上限規定,牴觸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
└→縣議會議決之自治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43條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