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特殊教育法規定,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支 持服務。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下列何種服務?
(A)適性教材、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B)校園無障礙環境、家庭支持服務
(C)教育輔助器材、復健服務
(D)復健服務、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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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53), C(196), D(14), E(0) #1728568

詳解 (共 6 筆)

#2603901

特殊教育法
第33條(支持服務項目之規範)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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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845
第 3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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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505
特殊教育法 第 33 條學校、幼兒園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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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889

特殊教育法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
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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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003

這題應該沒有答案,因為全部的選項都包含原法條的第一項,原法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第四之服務。」並非「第一項的第一、第四之服務。」

※已修法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38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適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
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前項之服務。 

特殊教育法(非現行法規)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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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317

主管機關優先編列預算,推動(一、教育輔助器材;四、復健服務)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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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33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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