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特殊教育法規定,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支
持服務。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下列何種服務?
(A)適性教材、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B)校園無障礙環境、家庭支持服務
(C)教育輔助器材、復健服務
(D)復健服務、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統計: A(85), B(153), C(196), D(14), E(0) #1728568
詳解 (共 6 筆)
特殊教育法
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這題應該沒有答案,因為全部的選項都包含在原法條的第一項,原法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並非「第一項的第一款、第四款之服務。」
※已修法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38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適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
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
▲特殊教育法(非現行法規)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一、教育輔助器材;四、復健服務)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