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我國之施行,下列何者正確?
(A)我國為該公約締約國
(B)我國係自願簽署加入,故公約亦直接拘束我國
(C)我國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
(D)政府應邀請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定期提出影子報告,政府應依報告意見檢討與研擬後續施政
統計: A(79), B(145), C(1937), D(392), E(0) #3481227
詳解 (共 6 筆)
- 我國雖於 2007 年簽署並批准該公約,但因國際政治因素,聯合國秘書長以第 2758 號決議為由,拒絕存放我國的加入書。
- 因此,在國際法上,我國並非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正式締約國。
- 公約本身雖經我國批准,但要使其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須透過國內立法程序。我國是透過制定並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於 2012 年 1 月 1 日施行),依其第 2 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這使得公約內容間接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而非直接因「自願簽署加入」而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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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2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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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C),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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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6 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D),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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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審查機制中,民間團體會主動提出「影子報告」(或稱平行報告)給國際審查委員參考,用以監督政府的國家報告;政府本身則是依《施行法》第 6 條規定,「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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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報告」是由民間團體提出,而不是政府邀請民間團體提出「影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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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的是「國家報告」。
C我國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正確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我國之施行觀念主要追求婦女在我國平等
A我國為該公約締約國錯誤選項我國多數國際組織都無法參加我國不是為該公約締約國
B我國係自願簽署加入,故公約亦直接拘束我國錯誤選項
我國無法自願簽署加入,故公約亦接接拘束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於法律
D政府應邀請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定期提出影子報告,政府應依報告意見檢討與研擬後續施政錯誤選項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不需要由我國提出是由聯合國邀請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定期提出影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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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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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監察院是提出「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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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評估意見係就監察院過去曾經調查涉及兩公約之案例,做為主要評估意見之參照,並提出符合臺灣現況之新興人權議題,期望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之獨立評估意見與政府所提出之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互為參照,可以反映臺灣最真實的人權樣貌,並有助於國際人權專家進行審查及提出建議,以提升我國人權整體環境,確實接軌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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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普考這題考得比112高考那題更艱深,4個選項考出了3個法條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