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行經車站時受乙公司推銷美容產品而訂購之。5 天後甲收到乙所寄來商品,但因出國而遲至 10 天後始 將之拆封,卻發現商品品質不佳。甲於次日聯絡乙欲行退貨,但遭拒絕,甲遂於當日退回商品主張解除契 約。經查乙於交易全程均未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猶豫期間)相關資訊,試問甲解除契約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乙未提供猶豫期間資訊,甲仍得解除契約
(B)無理由,因自甲訂購日起,已逾 7 日之猶豫期間
(C)無理由,因自甲收受商品日起,已逾 7 日之猶豫期間
(D)無理由,因交易符合合理例外情事,不適用猶豫期間,且甲已拆封商品
統計: A(1399), B(104), C(848), D(133), E(0) #3481228
詳解 (共 7 筆)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未告知猶豫期間資訊時,該7日期間限制不適用
- 甲雖然在收受商品後第11天才行使解除權,但因乙未提供資訊,不受7日限制
- 甲的解除契約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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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1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3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4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5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
- 一般美容產品並非猶豫期間的例外情事
- 拆封並不影響解除權的行使(除非是特定商品如訂製品等)
直接去問了chatGPT
截圖對話給大家
真是考得有夠細,光看法條也是不夠QQ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主要講「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也就是網購、上門推銷)」的七日猶豫期(鑑賞期)。
整理一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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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內可退貨無條件
只要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的 7 天內,可以退貨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不用解釋理由、也不用負擔費用。 -
合理例外情形
有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七天無條件退貨(例如客製化商品、即期生鮮食品、拆封後影響衛生的商品等),這些例外由行政院訂定。 -
資訊提供義務
若賣家沒在交付商品時明確告知退貨的權利與方式,七天的期間不開始計算,
但最長只延到四個月內——四個月過了,解除權也消滅。
我用白話講給你聽 ?
? 先講結論
? 答案是 (A) 有理由。
一、這是什麼交易?
甲是在「車站被推銷」訂購的。
這種叫:
? 訪問交易 / 非店面交易
也就是:
不是在固定營業場所
是被攔下來推銷
這種情況下,法律會特別保護消費者。
二、原本的規則是什麼?
消保法規定:
消費者有 7 天猶豫期
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
而且重點是:
? 業者必須告知消費者「你有 7 天可以解除契約」。
三、這題的關鍵是什麼?
題目說:
? 乙公司「全程沒有提供猶豫期間資訊」
這超重要。
因為法律規定:
如果業者沒有告知猶豫期間
? 7 天期間「不會開始起算」
換句話說:
就算:
收到商品 5 天後
又過了 10 天才拆封
只要業者沒告知猶豫期,
? 消費者仍然可以主張解除。
四、為什麼其他選項錯?
錯。
猶豫期不是從訂購日算。
(C) 自收受商品日起算 7 日 ❌
這通常是對的起算點。
但前提是:業者有告知猶豫權利。
本題沒有告知,所以不適用。
(D) 合理例外+已拆封 ❌
這不是客製化商品、不是易腐商品、不是影音光碟。
美容產品也不當然屬例外。
而且就算拆封,只要在猶豫期內還是可以退。
五、關鍵一句話 ?
業者沒告知猶豫權 → 7 天不會起算。
所以甲解除契約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