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對乙請求其返還所受給付或利益?
(A)甲因受乙脅迫所締結買賣契約而交付予乙之價金
(B)甲於清償期限屆滿前返還其向債權人乙之借款
(C)甲為逃避強制執行,與乙通謀虛偽而交付予乙之動產
(D)甲對無權占用其不動產之乙因此所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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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2934), C(694), D(141), E(0) #242804

詳解 (共 7 筆)

#957561
第 180 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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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392

通謀虛偽意思..以這題來說,

為了逃避強制執行,甲和乙商量:甲假裝給乙動產,乙也假裝接受了動產。甲,乙都知道這還是甲的。


以上個人淺見,有錯還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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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081

(A)甲因受乙脅迫所締結買賣契約而交付予乙之價金 
(C)甲為逃避強制執行,與乙通謀虛偽而交付予乙之動產 
(D)甲對無權占用其不動產之乙因此所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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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4499
(A)甲因受乙脅迫所締結買賣契約而交付予...
(共 5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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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767
還了就是還了 不能再拿回來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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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8553

(B)民法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A)甲因受乙脅迫所締結買賣契約而交付予乙之價金 

(C)甲為逃避強制執行,與乙通謀虛偽而交付予乙之動產 

(為了逃避強制執行,甲和乙商量:甲假裝給乙動產,乙也假裝接受了動產。甲,乙都知道這還是甲的。可參考民法87條得出無效,契約無效,再參考民法179條無法律上原因,東西當然可以請求返還)

(D)甲對無權占用其不動產之乙因此所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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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8863
請問C錯在哪?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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