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現行法律規定,下列何者符合大學自治原則?
(A)自行決定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
(B)自行決定大學修業年限
(C)自行決定學位授予之種類
(D)自行決定修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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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3), B(33), C(95), D(2041), E(0) #134322

詳解 (共 4 筆)

#132127
NIO.563
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
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
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是
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
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
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
,均應受適度之限制 (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號及第四五○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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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77
第 26 條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系、所、學院、學
程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實際需要另增加
實習半年至二年;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
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
前項修業期限得予縮短或延長,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大學訂
定,報教育部備查。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第一項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由教育部定之;碩士學位
與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大學
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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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260
如果依3F的想法,那我多排課程不也是留學生的方法嗎?例如一本工數分成四個學期上而且都是必修還會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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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640
我的想法很簡單,ABC若可以是大學自訂,在[少子化]下會亂成一團。

因為學校會想盡辦法留住學生不讓他快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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