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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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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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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39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39
年份:
94年
科目:
公職◆憲法
36.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之見解,所謂的「表現自由」,除憲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外,還包含:
(A)身體自由
(B)應考試之權
(C)集會自由
(D)服公職之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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