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憲法第八條規定,有審問處罰權限之機關係指:
(A)警察機關
(B)法務部
(C)法院與檢察署
(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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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5), C(65), D(1359), E(0) #134324
統計: A(8), B(5), C(65), D(1359), E(0) #134324
詳解 (共 1 筆)
#4951409
複習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1.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
2.(1)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2.(2)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3.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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