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台幣575 元,國際掛號函件則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若干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
(A)30
(B) 40
(C) 50
(D)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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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82), B(1008), C(391), D(77), E(1) #173025
統計: A(7882), B(1008), C(391), D(77), E(1) #173025
詳解 (共 3 筆)
#34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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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
1.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2.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3.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寄件人自願放棄前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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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46
第六十四條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寄件人自願放棄前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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