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某公司設於桃園市,輸入醫療器材及化粧品販售,下列有關廣告申請何者正確?
(A)醫療器材及化妝品均向桃園市政府申請
(B)化粧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醫療器材向衛生福利部申請
(C)醫療器材及化妝品均向衛生福利部申請
(D)化粧品無須申請;醫療器材向桃園巿政府申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4), B(384), C(488), D(4567), E(0) #1740100
統計: A(354), B(384), C(488), D(4567), E(0) #1740100
詳解 (共 8 筆)
#2913598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939463
「呂太郎指出,就算化粧品有含藥成分,例如防曬、美白等產品的廣告,一樣不能事前審查,如產品違法,透過事後懲罰就能達到保護人民健康目的。」
含藥化妝品也不用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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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0958
回3F:
含藥、不含藥化妝品皆不須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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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392
一般化妝品無需申請廣告核准//醫材廣告向直轄市或中央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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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032
請問一下如果答案改含藥化妝品的話答案是A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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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5310
| 化妝品 | 醫療器材 |
| 含藥、不含藥化妝品皆不須事前審查 |
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
在縣(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刊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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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4 條(藥物之定義):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66 條(刊播藥物廣告之核准):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無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無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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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41條(刊播醫療器材廣告之申請核准)
醫療器材商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應由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於刊播前,檢具廣告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依醫療器材商登記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在縣(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刊播;經核准後,應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始得刊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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