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
○1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
持之身心障礙者, ○2 。
(A)○1 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2 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
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B)○1 應依其個人意願,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2 應依其就業
服務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C)○1 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2 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
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D)○1 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 ○2 應依其職業
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34條(庇護性就業服務)各級勞工主管機...
未解鎖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各級勞工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