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我國縣(市)立國民小學校長之遴選,是由何者組成遴選委員會?
(A)教育部
(B)考選部
(C)地方行政機關
(D)國家教育研究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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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68), C(628), D(27), E(0) #1533370

詳解 (共 2 筆)

#1638694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

第 9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
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
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
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
一以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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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地方政府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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