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為維護家長之權利及義務,下列何者為是?①幼兒園應公開教保服務人員之學(經) 歷、證照 ②父母或監護人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幼兒園評鑑報告 及結果 ③父母或監護人有參加幼兒園所舉辦之親職活動的義務 ④不服幼兒園處 理幼兒受損權益時,其父母或監護人,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幼兒 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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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114), C(1037), D(103), E(0) #134167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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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幼兒園應公開資訊)【相關罰則】§53

  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請求說明不得拒絕)【相關罰則】§53

  父母或監護人對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幼兒園提出說明,幼兒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第三十八條(參與幼兒園評鑑之規劃)

  直轄市、縣(市)層級學生家長團體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得參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幼兒園評鑑之規劃。

第三十九條(提出異議及申訴)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出異議,不服幼兒園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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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資訊)

  父母或監護人及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名冊。

  四、幼兒園收退費之相關規定。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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