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非為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之原因?
(A)保證人拋棄該權利者
(B)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
(C)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
(D)主債務人與債權人合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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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65), C(100), D(808), E(0) #149782

詳解 (共 3 筆)

#113354
應該是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之原因
所以,依民法第746
A如果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當然就不得主張了!(像辦信用卡~上面也是有要我們拋棄先訴抗辯權,如果沒記錯老師的話!!)
B如果主債務人都破產了,保證人當然要負起保證人之責,這時也無法主張~
C同B,煮債人已經把前全交出去還還不了,剩下的就靠保證人清償了!!
D不能因為煮債人跟債權人兩個高興,所以合意後不跟主債人要,跳過主債人跟保證人要~這對煮債人不公平,所以煮債人可已提起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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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42
非~不得=得  (法律人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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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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