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之情形,何者可以免計算利息?
(A)應繳納之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
(B)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申請分期
(C)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分期
(D)經地方政府認定符合分期繳納之地價稅申請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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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6), C(515), D(21), E(0) #3274369

詳解 (共 6 筆)

#6187516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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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592
第 26 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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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659
哪些情形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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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538
分期繳稅是否應加徵利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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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4865
稅捐稽徵法一免計利息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分期繳納稅款及利息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
三、其他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
前項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但其他法律或地方自治團體就主管地方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與第二款鉅額稅捐之認定、前項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之範圍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一項第三款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各級地方政府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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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468
第十條(繳稅期間之延長) 因天災、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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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25077
未解鎖
下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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