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大學生權利救濟的流程,何者錯誤?
(A)得依學校的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B)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C)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不服行政法院判決,得向監察院聲請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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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612), C(632), D(8981), E(0) #2139113

詳解 (共 10 筆)

#5002519
(D)釋憲權在司法院!!! 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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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5971

#382、#684、#784

校園權利救濟司審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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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937
這題破綻太明顯,釋憲權是屬於司法院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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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2715
這題在考大學生的權利救濟,不難。在此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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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903
申訴->申訴駁回->向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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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405
3 下列有關大學生權利救濟的流程,何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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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142

記過通常訴訟程序:學生申評會(申訴)→上級機關(訴願)→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釋憲

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簡易訴訟程序:學生申評會(申訴)→上級機關(訴願)→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補充


學生提起司法救濟的發展


過去,學生跟學校間是一種特別權力關係,學生對學校的處置並沒有提起司法救濟的權利。

這件事情一直到84年釋字382號解釋才有所改變,大法官認為退學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對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屬於行政處分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大法官並沒有處理到「足以改變身分以外」的情形,像是記過或申誡等。

16年後,684號解釋變更了釋字382號解釋,指出:大學的處分,只要是讓學生的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侵害,雖然不是382號講到的退學或類此處分,學生還是可以提起行政爭訟。剛好這號解釋的三組聲請人都是大專學生,結果解釋就只講到大學生。

最後剩下的問題是,大學以外的學生,比如中小學生,他們的權利受到損害,但沒到退學或類此處分這種程度的處分時,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另外,684號解釋講的是「大學生的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這些都是憲法上權利,那法律上權利受侵害時,可不可以請求救濟?

這就是釋字784號解釋所要處理的問題。

再次變更382號解釋

經過8年,恰恰是在684號解釋過一百號。釋字784號解釋再次擴張382號解釋的射程範圍,解釋文很簡單: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換句話說,不管是什麼學校的學生,只要認為自己的權利,因為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的公權力措施受到侵害,即便不是像382號解釋提到的的退學或類此處分,也可以依照措施的性質提起相對應的行政爭訟。不會因為學生的身分是大學生,是中小學生而有所不同。

而且,這裡講的權利,包括憲法上的基本權利,以及法律上的權利,只要權利受侵害,都可以請求救濟,也進一步擴張684號解釋針對大學生的範圍,因為這是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

資料來源:釋字784號解釋:每位學生都有訴訟權

類題
20.明偉為國立大學的學生,因參與反學費高漲遊行並發表談話,被校方認定影響校譽,經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討論,且在沒有通知明偉到場的情況下,即作出記大過的處分,明偉表示不服,想透過法律途徑進行權利救濟。針對上述情況,若依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校方進行行政處分前,應給予明偉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B) 校方有維護校譽與管教學生的責任,故此行政處分並無不當
(C) 若明偉不服學校的行政處分,可直接向學生自治會提出申訴
(D) 學校並未侵害明偉的學生身分,故明偉僅可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公民#13893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

25.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依上所述,若就讀國立臺北大學的小新因故被學校記過,下列有關小新可依法採取的權利救濟途徑,何者正確?
(A) 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B) 向臺北市教育局提出訴願
(C) 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D) 向校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電子工程:公民#18331


答案:C
難度:簡單

16.目前就讀大一的阿德,某日因在校園張貼政治人物的競選海報,遭學校以違反校規為由,記大過一次。下列關於阿德維護其權利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 只能尋求校內救濟管道維護權利
(B) 可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若不服可再提出行政訴訟
(C) 因記過並未喪失學生身分,因此不能提出行政訴訟
(D) 應提出訴願及刑事訴訟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4年 - 104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事務管理、土木工程、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養路工程:公民#22119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

16.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指出,大學生只要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無論是否為退學或類似的處分,依法都可向法院尋求救濟,有別於過去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中認為須受退學或類似之處分才得提起訴訟之見解。依釋字第 684 號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基於尊重大學自治,司法無介入之權限
(B) 現行特別權力關係下對國家尚無訴訟權
(C) 訴訟權不得因具有學生身分而產生不合理限制
(D) 法院得以就教師及學校的專業進行審查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55313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19.小莉是一名高中生,因屢次遲到而被記過退學,小莉認為學校處分不當,透過校內申訴管道仍未得到滿意的結果,於是向學校上級機關提出訴願。若訴願結果仍不如小莉預期,小莉可採取下列何者續行權利救濟?
(A) 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
(B) 向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訴訟
(C)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D) 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66877


答案:C
難度:困難

26.某高中生認為教育應去政治化,於是針對校園中以政治人物命名的建築物噴漆抗議,被學校記過並要求勞動服務,該生不服此處分,認為學校限制其言論自由權。上述高中生收到處分通知書後,依法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途徑?
(A) 逕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
(B) 逕至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 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D) 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7年 - 107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67402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

30.下列與特別權力關係相關之大法官解釋,何者正確?
(A) 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B) 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得依羈押法向看守所提出申訴,已屬充分保障其救濟權利,因此未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仍屬合憲
(C) 現役軍人縱於非戰時犯罪,除依陸海空軍刑法論處外,考量軍事安全與軍人的訴訟權益,該案件仍應歸屬軍事法院審理
(D) 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倘若其教師身分未有變動,則考量法院負擔而僅能依學校內部程序提起申訴,不得提起訴訟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116093


答案:A
難度: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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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020
* 大學生權利救濟的流程(釋字第684號...
(共 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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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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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解釋文: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管理公權力措施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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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84號【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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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行政處分,認為違法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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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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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3 條: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 3-1 條: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 5 條:2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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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5條:
1 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
2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不當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3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其期間,以學校收受申訴書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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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 78 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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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1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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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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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459
對行政法院判決不服, 依法提起上訴或再審, 憲法解釋的聲請應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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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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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救濟權利   申訴▶️訴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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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382號   限制學生對學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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