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最近幾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
(A)一年內
(B)二年內
(C)三年內
(D)四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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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6), B(146), C(29), D(1), E(0) #529294

詳解 (共 1 筆)

#791806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1)

1.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3.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4.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5.    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6.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7.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8.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9.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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