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董事之解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不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為董事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C)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為董事解任之決議,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D)若章程規定,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為董事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應從章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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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6), C(26), D(62), E(0) #775852
統計: A(9), B(16), C(26), D(62), E(0) #775852
詳解 (共 2 筆)
#5993799
第 199 條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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