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法第 106 條關於自己代理的限制,如認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意旨,應不包含父母贈與子女之情形,此係運 用何種法律補充方法的結果?
(A)目的限縮
(B)類推適用
(C)文義解釋
(D)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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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93), B(440), C(564), D(383), E(0) #706573

詳解 (共 10 筆)

#975996
民法§106:「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

→ 根據§1086,「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如果根據§106調的限制,父母不得為未成年子女(也就是條文中的「本人」)與自己的法律行為,像是贈與。也就是說,依照§106,父母在未得未成年子女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贈與。
→ 但就像題目說的,基於「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意旨,應不包含父母贈與子女之情形」,§106對於自己代理的限制,應將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之情形排除。


上述情況屬於「法律漏洞」,應以「法律補充」解決,(C)(D)選項為「法律解釋」,刪除。


目的限縮
所謂目的限縮,是指法律文義過廣,將不同類型的案件納入規範,形成同一法律規定下,有「不相同事務,做相同的處理」的缺失,違反平等原則。因此應將原受法律文義涵蓋,卻非法類規範之固有類型,排除於該法律適用範圍之外。因係對於原法律文義有所限制,故稱為「目的限縮」。

→ 在此題中,就是§106條文的內容涵蓋過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行的代理行為不應在其限制之內,故以目的限縮將此情形排除。


類推適用
所謂類推適用,是將法律已有明文之規定,適用到法律所未規定的事務上,而此種適用雖無法律規定,但因被適用案型的法律重要特徵與法律之明文規定相似,本於平等原則「相似事務,應為相似處理」,故在法學方法論上予以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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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466
KEY WORD:應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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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7842

法律解釋的方法 ⑴文義解釋

是指從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來說明法律規定的含義 ⑵歷史解釋

是指通過研究有關立法的歷史資料或從新舊法律的對比中瞭解法律的含義。 ⑶體系解釋

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繫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係來解釋法律。 ⑷目的解釋

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這裡的目的不僅是指原先制定該法律時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該法律在當前條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個別法條、個別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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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0896

42.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一般解釋上認為,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並不違法該條之規定,請問此係運用何一解釋方法: 
(A)類推適用 
(B)目的限縮 
(C)擴充解釋 
(D)當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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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292
應不包含=應排除,答案就在題目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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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975
倫理解釋的方法之一~~不包含~~有限制 縮小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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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624
對法律可能適用之事項,依目的性考慮,排除...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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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4888
範圍過廣,將他排除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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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241

法律之補充方法
公開漏洞→類通適用(法律應規定卻未規定)
隱藏漏洞→目的性限縮(法律不應規定卻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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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3979

那他為什麼不是體系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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