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處罰?
(A)新臺幣 10 萬元之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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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431), C(609), D(6571), E(0) #706574
統計: A(448), B(431), C(609), D(6571), E(0) #706574
詳解 (共 6 筆)
#1170595
地方制度法
1.罰鍰:最高新台幣十萬元
2.其他種類行政罰:
(1)勒令停工
(2)停止營業
(3)吊扣執照
(4)限制或禁止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行政罰法
1.罰鍰
2.没入
3.裁罰性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處分
(2)剝奪或消滅行為處分
(3)影響名譽處分
(4)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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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001
另可參考行政罰法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別跟地方制度法搞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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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821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巿法規、縣巿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又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復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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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265
行政罰法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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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2854
勒停吊
10萬元以下
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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