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以乙、丙為被告提起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乙、丙均未委任律師。言詞辯論尚未終結,丙意外死亡。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部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B)甲得聲請對丙行一造辯論
(C)受訴法院得裁定停止全部訴訟程序
(D)受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19), B(179), C(399), D(128), E(0) #1856633

詳解 (共 7 筆)

#2990638
第 56 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
    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第 168 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97
0
#3415324
 
 55 (普通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56 (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32
0
#2963797
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
(共 2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4
0
#3415293
(A)全部訴訟程序當然停止(O)(B)甲...
(共 3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4604121
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三種類停止制...
(共 7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5526225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第 168 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10
0
#5557889
速解: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停止有利,有利效力及於全體。
0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94040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