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共同訴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不須合一確定者,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B)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論有利不利,其效力皆及於全體
(C)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D)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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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929), C(67), D(70), E(0) #1870056
統計: A(104), B(1929), C(67), D(70), E(0) #1870056
詳解 (共 3 筆)
#2996528
(A)§55
(B)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論有利不利,其效力皆及於全體
§56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C)。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D)。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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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443
補充個民訴第55條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二 節 共同訴訟
第 55 條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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