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耕地租佃發生爭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在通常情形下,應由下列何者進行調解?
(A)轄區地方法院
(B)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C)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
(D)轄區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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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55), C(348), D(14), E(0) #862214

詳解 (共 3 筆)

#1169562
第 26 條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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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203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 員會。但鄉 (鎮、市、區) 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 ,或由數鄉 (鎮、市、區) 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 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鄉 (鎮、市、區) 公所未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者,其有關租佃事項,由直 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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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528
三七五減租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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