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登記機關發現登記錯誤,經查係出於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此時登記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置?
(A)應請申請人提出更正之申請,再依申請辦理更正
(B)應請申請人先向法院提起確認其權利之訴訟,再依裁判結果辦理更正
(C)依職權逕行辦理更正
(D)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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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 C(326), D(102), E(0) #862220
統計: A(7), B(1), C(326), D(102), E(0) #862220
詳解 (共 3 筆)
#1182093
土地法第 69 條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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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593
<土69>更正登記要件: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若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紀載時的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查之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1時: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
2人: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3因:因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
4書:以書面方式單獨聲請
5逕:純屬登記人員計載時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查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
6核: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7同1):更正登記不妨礙原登記的同一性,即是更正登記後的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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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三同):有利害關係時,應經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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